法律效力等级排序(法律效力等级的一般原则)

我国的法律文件可谓数不胜数,今天这个条例,明天那个规章,那么这些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高低如何?

我国现行的“法”共有以下7类:

  •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制定
  • 地方性法规——分两种: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省法规,设区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市法规
  • 地方政府规章——分两种:省级政府制定省规章,设区的市级政府制定市规章
  • 以上七类法律文件,统称为“法律法规规章”,这也是我们在许多法条中常见的说法。

    按图所示,在法律文件效力上,我们只需记住“上级优于下级,行政法规除外”这句话就行。

    比如,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认为是国务院的上级(人大选举产生国务院领导班子),所以法律效力级别高于行政法规。
    • 国务院是其各部门的上级,所以行政法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
    • 省人大是省政府的上级,所以省法规优于省规章,同理,省法规优于市法规,市法规优于市规章。以此类推,省法规优于市规章也就不难理解。
    • (省、市)地方性法规、(省、市)地方政府规章这四类法律文件和部门规章没有效力级别的区分,因为他们之间均没有隶属关系。比如:公安部制定一个部门规章和郑州市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发生冲突,那么谁的文件都不能说是错的,虽然公安部是正部级,郑州市是正厅级,看起来(实际上也是)公安部牛一点,但是两者的法律文件没有高下之别。
    • 这里只有一个例外,就是行政法规,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法规低于法律,但是高于其他任何法律文件。所以国务院虽然不是省人大、市人大的上级,但是行政法规优于这些法律文件。

    还有一种法律文件:规范性文件。它的效力层次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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