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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府会计制度政策发文
政府会计制度带来哪些变化
全面支持政府会计制度财务核算
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建议
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同时登记外币金额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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