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该款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劳动合同生效。但要注意,必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签字或盖章后劳动合同才生效,如果有一方未签字或盖章,则表明双方还未协商一致,故劳动合同未生效。
本人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经常有劳动者口头主张其签字时,用人单位给予的是空白合同,从而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但又无证据证明当时签订的是空白劳动合同。一般而言,双方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即表明双方已经协商一致,除非能证明存在法定的使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便不能随意否定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因此,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时,要注意劳动合同上所载明的相关条款,如果与双方事先约定的不一致,则不要随意签名。
上述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未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5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即双方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未约定的情况下,以当事人签字的时间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但当事人可能并不是同时签字,或者一方签署了时间而另一方未签署时间。对此,《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津人社规字〔2018〕14号)第十一条中规定:“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双方签字或盖章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的签字或盖章日期,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一方未署明签字日期的,以另一方签字日期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笔者赞同天津市的该意见。但如果双方均未签署时间,又该如何认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呢?笔者认为,此时可结合其他证据,比如签订合同时的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认定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如果无任何时间证明,则可以推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起始时间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既然由双方各执一份,则表明双方当事人负有将签订好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对方一份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只规定了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的法律责任,未规定劳动者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劳动争议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的,劳动者经常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利,即要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判令用人单位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笔者认为这是一种不科学不合理的方法,因为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处理周期相对较长,程序较为复杂,不利于及时高效维护自身权益。而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未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交付。投诉程序相对于仲裁及诉讼程序而言,会简便高效一些。但如果因用人单位未交付劳动合同文本从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则劳动者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这种损害赔偿争议,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主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