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同样也可以在省自然资源厅的官网进行查询。
3、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由此可见,征收农民土地,主要包括这四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以及社会保障费用。如果在征收中,出现补偿低、不合理的情况,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