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承的法律体系中,有两个概念是比较容易混淆的—-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简单地从字句定义上来说,这两个概念也能看出来是不同的,笔者具体讲讲这两者的区别。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依据上述法条规定,即按照以下示意图的时间先后顺序:
被继承人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去世→被继承人去世→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继承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依照上述规定,转继承可以以以下示意图来展示:
被继承人去世→分割遗产前继承人去世→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遗产
为了让各位读者能够更清晰辨别二者之间的差别,笔者也特意制作以下表格示意:
不同点
代位继承
转继承
前提条件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
性质
二次继承或称再继承
一次继承
继承人范围
直系晚辈血亲
直系血亲以及其他法定继承人
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
法律效力
有权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
代替被转继承人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通过以上的分析,相信各位读者可以对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概念能够更为清晰明了的区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