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简述中止审理适用的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注:2021年最新民事诉讼法为149条,内容未变)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条文理解】

主编:吴高盛

一、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已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使开庭审理无法进行,从而推延开庭审理日期的制度。开庭审理应当按阶段连续进行,但如果出现某些特殊情况,就会使得开庭审理无法进行,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二、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

  根据本条的规定,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开庭审理应当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到庭的情况,是指他们不到庭人民法院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从而影响案件审理的情形。例如,离婚诉讼案件中能够表达意志的当事人,或者案件中的关键证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是指他们未到庭时因为无法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上的理由而不是故意地拒绝到庭,比如当事人由于不幸遭遇交通事故住院而无法到庭,或者法院没有依法传唤或通知他们参加诉讼而导致他们没有到庭。如果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势必会影响开庭审理的正常进行,因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除非有正当理由,那么均应到庭参加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处理。如果确有正当理由而没有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当事人从案件开始审理时到法庭辩论终结前均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如果当事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无理的,驳回其申请,开庭审理继续进行;人民法院一时无法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接受申请后无法确定新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开庭审理则不能如期进行,人民法院应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提出了新的证人和新的证据,人民法院需要通知新的证人,调取新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开庭审理就不能继续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这是一条弹性条款,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审理。比如,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因妨害民事诉讼而被拘留,不能按期或者继续开庭审理等。

  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后,对下次开庭审理的日期和地点能够即时确定的,应当当庭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即时确定的,可以在确定以后另行通知。

  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并当庭宣布,以便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能按时参加延期后的法庭审理。延期审理的裁定一经宣布,即发生法律效力。

  延期审理势必影响案件的及时解决。但我国现行法律未对延期审理所耽误的时间是否应计算在审理期限内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不将延期审理所耽误的时间计算在案件的审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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