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时效过了怎么办(法院院长提起再审的时效规定)

最近很多当事人跟我留言,问提起再审的期限是多长?这个常识性的法律问题,我就统一给大家回答一下。

提起再审的期限是六个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如果对一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申请再审也是有条件的,并不是所有民事案件都能启动再审程序。

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再审程序是这样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由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

再审的特点是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般情形下,再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如果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期限,但不能超过六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如果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有为期一个月的决定期限。

这些规定,本来是更好地保护民事案件当事人权利的,也是强调院长责任担当的。事实上,也正是有了这个制度保障,使不少民事案件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了法治呵护;也出现了一批敢于责任担当、勇于替老百姓说话的优秀院长。但在个别地方,也出现了制度的异化,即在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通过“院长发现”,否定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

我所见到的案件中就有一起。在没有第三人提出异议,也没有当事人申请再审,甚至法院的执行程序都依法完成的情况下。在事隔近两年之后,通过院长发现的手段再审,并否决了一份涉案千万元的民事法律文书,致使案件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这就异化了“院长发现”的制度保障。这种情况虽然十分罕见,不具代表性,却依然值得警惕。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相关法律依据,看看当事人的哪些申请符合再审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第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第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第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第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第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第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第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第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第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第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第十二,据已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第十三,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如果出现了上述十三种情况,都需要启动再审程序,你明白了吗?那么现在,关于民事案件再审的期限问题,以及什么案件才能够再审的程序性问题,你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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