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谁(我国行政规章制定主要主体)

宪法、立法法和有关法律在认真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权限范围、位阶效力,作了明确规定。统一而分层次的立法主体主要有: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叫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般叫法律,两者都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这里的“基本法律”是指涉及刑事、民事、合同、物权、程序、组织事项的基础性法律,如《民法典》《刑法》《地方组织法》等。

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两个方面的事项作出规定:一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是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此外,国务院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而尚未制定法律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但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3.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3)经济特区立法权。经济特区所在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下制定法规,在各自的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特别行政区行使特殊立法权

根据我国“一国两制”方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基本法的框架下,享有高度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根据基本法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制定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6.国务院组成部门和有关机构制定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7.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政府规章。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政府规章。

经过长期努力, 我国立法工作取得巨大成就,到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个体系以宪法为核心,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和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构成。这表明,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