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的农用地
农村的农用地以家庭承包制为主,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属于承包户所有,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可以进行确权,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这样可以确保家庭中新增人口的利益。
我们要注意,在农村土地承包时,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农村的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以及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
因此,农村的宅基地当然是可以确权的,但是要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确权,超出不服是不予确权的,对于宅基地在这里跟大家可以多说几句,根据最新的规定,城镇子女也是可以继承农村的宅基地的,并可以要求确权登记,但是继承的前提条件是,在农村的房屋还在,在继承房屋的同时继承了宅基地,宅基地是不能单独被继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84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判要旨:村民转为城镇户籍后,其宅基地上老旧房屋已经倒塌或被其他村民拆除重建,其虽持有土地使用证,但对原房屋的所有权及宅基地的使用权,已经因宅基地上老旧房屋灭失而丧失。
三、农村的未利用地,荒地是可以进行确权的,但是要确权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对于未利用地,村集体也可以经过正当的程序发包或者拍卖给其他村民。
四、农村的建设用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
集体建设用地,是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对于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一般是确权到村集体名下,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也是可以去确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