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是以 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 财产税。
一、纳税义务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个人所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三类。具体包括: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 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由房产 使用人纳税。
3.产权出典的,由 承典人纳税。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 房产代管人或者 使用人纳税。
二、征税对象——房产
与会计上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不完全一致。
1.与房屋 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 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也属于房屋,应一并征收房产税。
2.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露天泳池等)不属于房屋,不征房产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只涉及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统称为城镇)的经营用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