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肖芳芳向本报反映说,她所在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想辞退员工又不想给付经济补偿。为此,公司经常要求员工共同参加没有明确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合理考核的培训,且培训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这种变相逼迫员工辞职的做法,还真的让不少人动了离职的念头。
她想知道:若员工在这种情况下辞职,公司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公司应当向因此离职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因此,用人单位有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的法定义务。同时,职业培训也确实应当扩展员工技术业务知识、提高实际操作能力,进而提升员工综合素质,增强用人单位市场竞争力。但是,这并不等于用人单位可以借 “培训”的名义,进行没有明确、合理内容的培训。如果用人单位在不必要的培训中随意延长培训期限,并在培训期间发放明显低于平常的工资或生活费,该行为属于逼迫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进而规避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目的。
本案中,公司举办的没有明确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合理考核的虚假式培训,实质上是变相长时间闲置员工,属于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据此,肖芳芳等无奈辞职的员工有权获得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