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客户信息属于什么行为(商家泄露顾客信息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潘某与他人合伙成立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为自己房产营销业绩需要,同年7月,潘某与同行范某交换了客户资源,后被桐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1月13日,桐庐县人民检察院向桐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认定潘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例点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自然人身份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潘某通过微信与范某交换了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提供的32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构成“情节严重”这一情形。最终法院以潘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来判处。

本案的法律援助律师表示,近年来,房产、物业管理、快递行业等从业人员利用其接触到的公民姓名、联系电话等个人隐私信息,进行售卖或者交换个人信息的行为较为常见,很多人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实际上,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有着详尽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明文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相关条文,并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详细司法解释。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施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重要篇章,更牢固地构筑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防火墙。作为公民个人,应当多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一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不要轻信所谓的“中奖信息”,不要相信“天下掉馅饼”,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给犯罪分子任何可乘之机。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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