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能不能仲裁?不能!《仲裁法》的规定很清楚,行政纠纷的不得进行仲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有相关的规定,接下来,孟雷律师跟大家一起学习和探讨下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给大家做一下简单分析。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应当说是关于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在行政规定中仲裁条款是无效的。因为行政协议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签订的,一般情况协议是无效的,所以即使约定了仲裁的,那么仲裁的条款是无效的。
但是仲裁的条款无效,不代表行政协议是无效的,行政协议可以继续有效。那么但也不是绝对的都是无效。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利益规定的除外。
作为一个除外的条款,这个也比较少一些,如果有约定仲裁,国际条约当中当中约定的条款还是有效的。在我们目前国内最多的还主要无效。
行政协议能不能仲裁?不能!《仲裁法》的规定很清楚,行政纠纷的不得进行仲裁,但是我们律师手里接触到的案子中有的行政协议的案件向仲裁委提起了仲裁,仲裁委也受理了,也作出了相关裁决。
《仲裁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第三条【适用范围的例外】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为什么不建议这类纠纷去仲裁?法理上民事方面包括民事法院、民事法律关系,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仲裁法》受理的案子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双方的权利是一致的,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行政主体的主张可以拿出很多证据来证明,很容易利用自己的权利作出一些东西来,因为掌握着很多的信息。
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企业能不能拿出很多的证据来?有的证据本身存在但是拿不到,因为地位不平等,对方享受权利掌握信息太多了,在程序上不太有利。《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行政机关要承担更多的义务,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律师曾经受理过某行政典型的行政协议案例,纠纷发生在2018年,当时的法治都比较健全,很多理论界对这类纠纷的研究都已经很成熟了,还出现过针对行政协议提起仲裁请求,一提起仲裁,行政主体立马进行了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公司直接损失了19亿,当然这个是比较典型的,一定要选对路,如果选不对路,会比较难得到一个公正、公平的结果。
特许经营协议在国内规范也是刚刚起步,从2014年、2015年开始正式规范纳入法制化进程。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一些这类纠纷,当然对行政主体的融资会有好处,对于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加快城市的建设都会有很大的好处,这是不容否认的。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存在着一些纠纷,特别是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需要专业的去维护,正确的去维权,只有这样才能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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