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专题十一:票据行为(三)背书
1、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单位章和个人章)的行为。
2、背书种类: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3、背书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
(1)必须记载的事项:
①背书人签章
②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③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还应当记载“委托收款”和“质押”字样。
(2)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
注意:相对记载事项,不写不会导致票据无效,不写的话,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这里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3)粘单的第一记载人要在票据与粘单处盖骑缝章。
(4)背书连续
注意:背书的签章应该依次前后衔接。
(5)不得进行的背书:
①条件背书——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②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
注意:不可以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背书人也不能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个以上的被背书人
③限制背书:如果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还是可以转让,但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④背书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6)期后背书: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7)背书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的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