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草原?
《草原法》中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是指一种土地类型,它是草本和木本饲用植物与其所着生的土地构成的具有多种功能的自然综合体,具体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是指选择适宜的草种,通过人工措施而建植或改良的草地,具体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草原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义务。
谁有权使用草原?
根据《草原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取得使用权的同时,也就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草原法》要求,使用草原的单位,应该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集体所有草原和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都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承包方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取得对草原的使用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草原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根据《草原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第一,增加草原建设的投入,支持草原建设;第二,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开展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支持草原水利设施建设,发展草原节水灌溉,改善人畜饮水条件;第三,鼓励选育、引进、推广优良草品种;第四,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第五,有计划地进行火情监测、防火物资储备、防火隔离带等草原防火设施的建设,确保防火需要;第六,对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划定治理区,组织专项治理;第七,在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安排资金用于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
对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的有什么要求?
按照《草原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遵循下列规定:第一,在从事作业之前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如果是开采矿产资源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二,从事以上活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第三,如果是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