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
1. 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一般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2.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包括:
人格平等、
人格独立、
人格自由、
人格尊严。
一般人格权专属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
3. 确立一般人格权的意义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规定一般人格权的意义在于:即使加害人的行为尚未侵犯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只要严重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受害人即可依照一般人格权受侵害为由,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4. 侵害一般人格权的构成要件
①加害人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人格利益。
②依据现行法,加害人的行为不构成对具体人格权的侵害。
③受害人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
无论是物质性人格权
还是精神性人格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相比于物质性这类显性人格权来说,
精神性人格权相比来说更容易被人们所忽略,其维权也更加困难。
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