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判决)

近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经审理,被告宁夏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流转费,已构成违约,对原告月牙湖乡某村民委员会主张解除合同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案情回顾

2018年,银川市兴庆区月牙湖乡某村村民委员会将宁夏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至兴庆区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支付土地流转费及违约金。该案中,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5100亩土地流转给被告,2018年流转费为300万元,被告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付清,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流转费用的,原告有权无偿收回土地,被告并向原告支付一年流转费30%的违约金。经法院查明,某村涉案耕地系国有土地,原告系该耕地的发包方,上述耕地已发包给当地村民。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涉案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流转费,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及支付一年流转费30%的违约金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正确区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2018年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经营权进行了规范。《民法典》也对土地经营权作出了回应,其中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原告系涉案土地发包方,但本案中原告并非以土地发包人的身份和被告签订合同。目前月牙湖村多由村民委员会向各村民支付土地流转费,将土地集中,由村委会对外统一流转土地,不能简单的认为村委会对外签订合同的身份均是发包人。从政策引导到民法典的颁布,增加了土地经营权的相关规定,正确适用法律,进而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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