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一、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停止和终止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的开始

原则: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就可以立即生效。一般来说,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推定有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背后往往是公共利益,推定有效率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

例外:附条件生效(某一事件发生后,或者经过一段时间后),这经常出现在附生效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中。例如,某省物价局在关于小儿止咳平喘口服液的价格批复中明确,该药物每盒零售价不得高于36元,此价格从2021年9月30日起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停止

这是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暂时停止,也可以称为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中止。例如,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9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中止行政强制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终止

这是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结束。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效率终结的原因分为,没有违法因素的终结和有为法因素的终结。例如,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0条第1项的规定,公民(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终止行政强制执行。这属于没有违法因素的终结。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0条第4项的规定,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终止行政强制执行。这属于有违法因素的终结。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

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例如,市场监管部门对某企业生产的缺陷产品予以查封,某企业不得对被查封的产品进行交易,其他机关也不得重复查封。

确定力

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不可撤销的效力。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都会有一个可争议期,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其他法定途径获得救济,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行政监督程序撤回已经生效却有法律缺陷的具体行为,但是出于稳定行政管理关系的需要,这一期限不可能无限延长。当法定的不可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取得了确定力,当然这是形式意义的确定力。例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后,不得随意变更、废止该许可行为,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事项范围实施行为。这体现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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