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最新(最新破产法实施时间及全文)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内容可知,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或重整。管理人对企业法人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制作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向债权人分配破产财产。

在破产程序中,企业法人(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及人民法院等均参与其中。在某些大型的破产清算、重整案件中,对涉及社会民生、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地方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也参与其中,充分发挥附院联动的作用,协助破产清算及重整项目的顺利推进。

一、 债务人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本法仅适用企业法人。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例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破产,是否适用本法?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并无破产之说。《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而言,可以进行解散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该责任消灭。

合伙企业虽是破产申请的适格主体,债权人在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申请破产,该程序并未起到破产免债的作用。《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针对民办学校的清算程序,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引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中对民办学校的清算进行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参照《企业破产法》推进破产程序。

企业法人都可以被申请破产,但《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主体适用的特殊情况。该法第134条第二款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由于金融机构特殊主体地位、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等原因,为避免引起系统性的风险,国家对金融机构破产进行了特殊规定。较为有名的案例如:包商银行破产案、安邦保险公司破产案、南方证券破产案等,国务院金融监督机构均实施了接管、托管等措施。

二、 债权人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将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进行了明确,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时对债务人有财产上的请求权,能依据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我们所称的债权人,一般是指普通债权人。实际上,债权人内部也有细分,根据债权性质的不同,其清偿顺位也不一样。

(一)别除权债权人

别除权债权人,实际上是担保权人优先受偿权在破产法中的别称,指对于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不依照破产程序而对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二)职工债权人

职工债权人,企业在破产时,当事人与破产企业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的事实。职工债权属于第一顺位债权人,具有优先清偿权。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避免加重职工的负担,职工债权由管理人依法自行查证核实,属于免申报的特殊债权。

(三)社保、税务债权人

社保、税务债权人,主要指破产企业欠社会保险部门及税务部门的债权。在清偿顺序中仅次于职工债权。

(四)普通债权人

普通债权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有财产请求权的债权人。

(五)劣后债权人

劣后债权人,破产法中并未列示该类债权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可以参照《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对清偿后有剩余财产的,可以用于清偿惩罚性的赔偿债权。(例如: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

三、 管理人

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成立的,接管、负责债务人财务的保管、清理、评估、处分和分配等事宜的机构。《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或依法设立的律所、会所及破产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本文是关于破产程序中参与人的描写,关于管理人的职责、权利义务、管理人的任免、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及管理人报酬等事宜,笔者将另文介绍,本文不再赘述。

四、 破产法院

《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通常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经济处于重要的转型阶段。为了给经济注入新的活力,优化各地区的营商环境,各个地区纷纷成立破产法庭或者将破产案件集中由中级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由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破产法院主要为破产程序提供程序性框架,通过管理人完成破产程序中大量的事务性工作,指导、监督管理人推进破产进程。对破产程序中实体问题、程序问题进行监督,指导管理人工作,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五、 政府等职能部门

企业破产是社会问题,企业破产的原因纷繁复杂,例如涉及到房地产等大型企业的破产,涉及民生问题,并非单纯的司法案件。此时,地方各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方面的支持,对重大破产案件的办理,社会矛盾的解决及信访维稳问题的处理等具有重要作用。

破产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对破产各方权益的协调,做好司法外部工作的良好协作机制。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