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探亲假(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至今有40余年未修订,属于典型的处于休眠状态的公共政策,其中部分条款与社会进步和时代发展不相匹配,原有规定与目前实际情况的矛盾日益凸显。”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与建造师分会会长陈华元在《关于修订探亲假相关规定的建议》中说。

我国职工探亲假制度始于1958年2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1981年3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前述规定作了修改,并作为职工休探亲假的依据实施至今。

陈华元代表介绍:在休假主体上,《规定》要求“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而由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发生的巨大变化,非公有制企业、非法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吸纳的就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例逐年提高,非公有制经济成为城镇就业主渠道,但其中部分人员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出现了不同所有制单位职工享受福利待遇的不公平。在休假条件上,一方面,工时制度由原来的每周工作6天休1天调整为工作5天休2天,国家法定节假日由7天调整为11天,工龄达到一定年限还可以享受不同天数的带薪年休假,在公休日延长、交通运输日渐便捷的情况下,探亲假享受的条件(与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缺乏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另一方面,《规定》的部分条款与时代脱节,如“所指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不符合中华民族尊老孝老的传统美德,也不利于家庭和谐,“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与大部分省市当日可达的实情不合;“职工探望父母时要求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才能享受探亲假及待遇”,有悖情理。在报销机制上,《规定》只涉及慢速列车的硬座、硬卧,不能满足当前实际出行需求。

为此,陈华元建议,调整探亲假范围。让“公家单位”和非公单位的劳动者一视同仁地享受探亲假,将探亲假作为广大劳动者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予以保障。

调整探亲假对象。从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的导向,将职工享受探亲假的对象扩大为职工夫妻双方父母,鼓励已婚员工共同探访双方父母。

调整探亲假及报销条件。将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由按公休假期能否团聚调整为根据职工与探望对象的距离来确定,超过300公里就可以享受探亲假,交通路费报销条件扩大为高铁、动车二等座及不高于同期高铁二等座票价的飞机经济舱。

调整探亲假休假方式。将已婚职工四年一次休假调整为按年度休假;准许与父母中一方住在一起的也可以休假(对很多行业来说,常年远征外地,老人一方帮助抚养小孩非常普遍)。

将探亲假与传统节日融合。据统计,2020年我国空巢老人达到1.18亿,预计至2030年空巢老人将超过2亿。建议将探亲假与重阳节、元宵节等传统节日融合,营造全面感恩、爱老、敬老的社会氛围,鼓励年轻人常回家看看、陪伴父母。

将探亲假与年休假合并。将探亲假与现行的年休假进行合并,在现有基础上,根据工作年限的长短,适当增加适当天数假期,避免探亲假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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