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预交增值税是如何抵减的?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抵减时间规范:第八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政策依据: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预交增值税”,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8号公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但在实践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如何预缴增值税、是否需要开具发票,以及怎样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许多财务人员不太把握,甚至还存在很大疑问。
作为房地产会计,对行业会计信息应该比较敏感才行,本文讲述企业预交增值税是如何抵减的,几部分内容供您参考,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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