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用法律小常识(必须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和常识)

1、强*罪的核心在于违背妇女意志,所以广大男同胞的“少男”意志就不在此列了。

男人被调戏了,不叫强*,叫猥亵更恰当;猥亵罪的受害主体可以是男性。

男同胞看到这里肯定一阵哀嚎:人跟人差距怎么这么大啊!

2、诉讼时效过了不等于宣判你出局。你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会主动对被告说:兄弟,原告起诉你的这件案子过诉讼时效了。

现实中,即使过了诉讼时效,很多被告也不会向法院提出时效抗辩。

搏一搏,单车变摩托,人没有胜诉的梦想,跟咸鱼有什么区别呢?

3、“某某人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这种判决大家见的也多,不过不要天真地以为人家会翘辫子,缓刑在某种程度上是给个机会,你缓刑期间没犯啥错(没触犯《刑法》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原判的刑罚就不会再执行,明天主人公依旧该吃吃该喝喝该睡睡。

4、离婚纠纷中孩子年龄很重要,两岁以下一般要判给女方,因为孩子还在哺乳期;两岁到八岁那就得双方“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八岁以上就得考虑孩子的意愿,因为八岁意味着孩子懂事了,他(她)知道自己该选择谁。

孩子从来都不是大人手里的商品或筹码。

5、人生总是这么刺激,对某些人来说“喝酒开车更刺激”,但不好意思等你因为喝酒而蹲局子,便只得涕泗横流空余恨了。饮酒驾车你是得扣车、罚款、扣分(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醉酒驾驶那就是犯罪,得追究刑事责任,不管你是撞人还是撞狗还是没撞,没区别。试想一下,别人平白无故走在路上,你一脚油门让人前空翻360空中转体180,背后是多少个家庭啊!

最近有人提议废除“醉驾入刑”,我觉得那些人应该去问问那些在车祸中失去父母、至亲、孩子的人到底答不答应!

6、某天你建房,发现地底有个金矿,你满怀欣喜以为自己要发了,但事实是那个东西跟你没啥关系。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自己老老实实通知政府,“友好市民奖”加几千块钱现金还是可以争取一下的。

7、你女朋友跟你妈同时掉水里,你到底救谁?

答案是救你妈,因为你妈是你法定意义上的妈,你对她有法定赡养义务。你不救她,你就犯有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但是也许在你正要救你妈的时候,你女朋友自个游泳把你妈救上来了。这样的女朋友还不赶紧娶回家?

8、某天夜路,你四下瞅瞅发现没人,这时拐角处出现一个提包老太,说时迟那时快,你一个箭步把人家的包给抡下来,打开一看:四个土豆,八个胡萝卜。你叹气一声:今天运气可真衰!

我只能说好家伙,你还好没带家伙,要不然这得变抢劫,抢劫跟抢夺虽然只差一个字,那性质差得可不是一点半点。

万事以和为贵,君子动口不动手,动手就动手,也莫要拿榔头!

9,你是一个不讲文明的人,某天在街头撒了一泡尿,这时一只手抓住你,人赃并获,他带着王者的眼神轻蔑一笑,并往旁边的一块板子上一指:此地禁止大小便,违者罚款五百。

这时你该给吗?当然不给,并且要回怼他:你没有处罚权,处罚权只在行政机关。阳光下的你真帅!

当然,撒尿这件事真的上不了排面,有辱斯文。

10、你被骗了,也可能犯法了。刑法规定了两个犯罪,一个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另外一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谁叫你不长心眼,严重不负责任;其实背后的法理是工作人员应该做到谨慎审查的义务。

参考法条:

1、《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2、《民法典》一百八十八条

3、《刑法》第七十六条;

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条;

6、《宪法》第九条;

7、《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8、《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9、《行政处罚法》;

10、《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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