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罪立案标准(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知识产权犯罪在近几年中有不断上升的趋势,由于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检察机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遇到很多困难。本文试结合当前基层检察院办理该类案件的检察实践,谈谈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意见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一、近年来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是犯罪类型较为集中。主要集中为侵犯商标类犯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是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的运作模式表现为自产自销,以夫妻、熟人、朋友模式进行,犯罪人员分工明确,原料采购和包装袋、包装箱进货,负责帮助包装盒送货都有专人负责。

三是假冒注册商标在剽窃注册人商品信誉的同时,还损害消费者利益。主要表现为白酒、卷烟等冒充已合法注册商标的名牌白酒、名牌卷烟进行销售。

二、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缺乏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的专业性人才。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检察官专业多为法学方面,对于案件涉及部分领域的专业知识存在空白,导致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等方面对存在一定困难。

二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未形成有效合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机制不完善,实践中存在行政与刑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沟通不畅等情况,出现以刑代罚现象,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应当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缺乏有效监督。

三、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意见建议

一是进一步履行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积极探索知识产权领域工作,加强多方沟通协作,探索共商共建共享的线索移送新路径;行刑衔接、适时介入、侦查监督、出庭公诉、检察建议等全方位全流程打造精品案件,发挥典型案例的辐射效应。

二是认真履行案件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能。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着重监督和纠正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审查逮捕与法律监督工作;同时加大知识产犯罪的惩治力度,严格把握逮捕、起诉条件,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做到从严、从快掌握,积极与行政执法机关及公安机关进行沟通联系,对行政机关应当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按照相关法律程序依法进行监督。

三是加强与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围绕企业侵犯知识产权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有关事项、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和措施,建立健全日常联系、联合调研、信息共享、宣传培训等机制。必要时联合本院民事行政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性审查。

四是切实做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责任落实,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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