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执行时间规定(关于强制执行的最新规定)

近期,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正在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该草案中,有一条规定引发了社会面极大的争议,即:

第八十三条第(八)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八)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满五年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如按照该条款,那么便意味着如果一名老赖欠债后,只需要藏匿躲避起来,5年后,就可以继续逍遥自在,不用再承担任何还款义务,到时候不论是债权人还是法院,都没权力再向老赖追讨任何债务。换句话说,也就是相当于债权就此消亡了,老赖没有欠任何人的钱。草案这条规定不但严重侵犯了债权人的权利,还将对构建社会主义诚信社会产生消极影响。

也许有人会反驳说,又不是所有老赖都是故意隐匿财产,欠钱不还,有的人是创业失败,确实没有钱可还,他们甚至连基本生活都无法保障,应当给他们机会,不能让他们就此一辈子都没有翻身的机会。如果连翻身的机会都不给他们,那么他们将更加没有还款的能力。

如果这种说法真的有道理,那么就应该为此条款设置前置条件及后续处置方法。比如:应该给该条款加一个前提,被执行人必须积极、主动、如实、坦诚申报个人债务和名下全部财产,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及相关部门的调查,并同时争取债权人的同情和谅解。如果经过多方全面彻底调查(包括但不限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发现该被执行人确实没有任何可执行财产,且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不存在任何转移、隐匿财产行为,并征得债权人的认同后,那么才可以在满五年后终止执行,并解除一切限制措施,则被执行人恢复自由身,债务消除。

但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藏匿、转移财产,或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及相关部门调查,谎报、匿报个人财产,以及出现故意失踪,躲藏、失联等行为,或者没有得到债权人认同,那么该名被执行人的行为则属于不诚实守信,不适用此条款。

如果加上这样一个前置,那么就既保护了因创业失败,确实无钱可偿还的创业者,又打击了故意隐匿财产、欠债不还的老赖,还保护了债权人权利,可谓是三全其美,所以非常有必要增加前置条款。

除此之外,还有必要增加一个后续处置条款,不能就此一杆子彻底打死。即:如果被执行人在5年法院终止执行期限之后,被发现拥有了完全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债权人则可以重新提起诉求,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确实有必要执行,那么则应当继续执行。

有人会发出疑问,这样和没有限定5年期限有什么区别?区别可大了去了,之所以给法院执行限定了5年的期限,目的是为了提高法院执行效率,对一些久拖不决,确实无法执行的案子放弃,去积极执行可供执行的案子,从而提高执行成功率(和催收一个道理)。那么,如果当5年期限满,法院终止执行后,被执行人又被发现确实拥有完全偿还能力的时候,则依然有必要继续执行(不受5年执行期限限制),从而提高整体执行率,保障债权人权利。换个角度想,给出5年期限来“麻痹”老赖,老赖认为5年过后就可以不用躲藏,光明正大出来逍遥,则容易暴露出马脚,当被发现时,那么法院依然有必要继续执行。

这种建议就类似于《刑法》中的法律追诉期,对于一些虽然过了法律追诉期,但被相关机构认为仍然有必要追诉的案件,则应当继续追诉。所以,是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类比借鉴的。

所以综上,对新版《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建议就是,不宜出现一刀切,一竿子打死的条款。只有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分具体情形,精细化条款,才有可能最大程度打击老赖,保护债权人权利,提高法院执行效率,同时构建社会主义诚信社会。

One thought on “民事强制执行时间规定(关于强制执行的最新规定)”

  1. 给该条款加一个前提,被执行人必须积极、主动、如实、坦诚申报个人债务和名下全部财产,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及相关部门的调查,并同时争取债权人的同情和谅解。如果经过多方全面彻底调查(包括但不限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发现该被执行人确实没有任何可执行财产,且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不存在任何转移、隐匿财产行为,并征得债权人的认同后,那么才可以在满五年后终止执行,并解除一切限制措施,则被执行人恢复自由身,债务消除。

    但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藏匿、转移财产,或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及相关部门调查,谎报、匿报个人财产,以及出现故意失踪,躲藏、失联等行为,或者没有得到债权人认同,那么该名被执行人的行为则属于不诚实守信,不适用此条款。

    执行法院不能一味提高执行率而变相放任被执行人,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在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应该退还原告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费。不能让胜诉方既没有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却又赔上诉讼费。再次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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