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别与联系(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基本原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通过意思表示负载其权利或义务,法律认可该意思表示的效力,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由此生效,当事人就此实现了意思自治。

2.意思表示能够产生法律效果是部门法中唯一的民事法律关系才有,公法中,如,刑法中的犯罪行为、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其效果都不是来自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外部强制。因此无须再加前缀,民事法律行为常常简写为法律行为。

【注意】有关民事法律事实的相关内容在通关笔记001期中有具体讲解。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私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须合乎法律,指民事法律行为须接受正当行为规则的限制。

3.民事法律行为是表示行为

4.民事法律行为是由意思决定效果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略

|「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1.单方行为、双方(多方)行为与决议行为

2.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3.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4.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5.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6.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7.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贰】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概念」-略

|「意思表示的类型」

1.明示与默示

2.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3.需受领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1.“了解主义”生效原则

2.“到达主义”生效原则

3.“作出主义”生效原则

【叁】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1.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共同要件

(1)当事人。

(2)有意思表示。

(3)标的须确定、可能并合法。

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是指法律对某些法律行为的特别要求,不是所有的法律行为皆有的要件。

(1)要式法律行为: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定方式才能成立;

(2)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

(3)实践性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3.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如,处分动产须经交付、不动产须登记;当事人有约定,如,附期限等。除此外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起生效。其效力是表意人须受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擅自变更和撤回。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1.法律行为生效的一般要件

(1)有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自由。指内心的效果意思须与表示意思一致,如,因受欺诈或胁迫、显失公平等,则会发生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3)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的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

①纯获利益(即不负担法律义务,如,接受赠与)的法律行为,有效;

②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

③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④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捐助、解除合同、免除债务),无效;

⑤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法律行为(订立合伙协议、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无效。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

2.法律行为生效的特别要件——成立在先生效在后。

(1)附生效条件和附始期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时生效。

(2)特殊的实践法律行为(定金合同、自然人借*合同)——交付价金时生效。

(3)需办理审批手续的法律行为(例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的合同)——自完成审批后生效。

(4)需要进行登记的法律行为(如不动产移转、法人的合并与分立)——自完成登记时生效。

3.法律行为成立但不能生效的情况

无效的行为;被撤销的行为;被拒绝追认的效力待定行为;附条件未实现的行为。

4.特殊情况下的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1)无权处分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如,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买卖合同无效)的,该买卖合同有效。

【注意】此条还可用于互易、股权转让、出资、债权转让等其他有偿合同

(2)一物多卖、一物数租的合同,原则上都有效,除非出现《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无效情形。

(3)侵害优先购买权人(房屋承租人、按份共有人)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的买卖合同有效。

(4)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只要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如文物买卖)、特许经营(食盐批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如枪支买卖)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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