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经典劳动争议案例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以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为前提,提供劳务方虽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及常识,但是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因劳务受到损害的,雇主不存在免责事由,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践中一般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进行裁判。

案情:

原告张三通过被告李四认识了被告王五,双方认识有3年时间左右。2020年10月份,被告王五承包某业主赵六商铺装修工程。后被告王五联系被告李四,被告李四找到原告张三。日常工资,存在由王五直接支付给张三,也偶尔存在由王五支付给李四,再由李四支付给张三。2020年11月25日上午,原告张三在装修过程中从脚手架上坠落,头部着地当时即昏迷,当天入住某三甲医院,最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诉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通过本案现有的证据材料可以得出,被告赵六的装修工程是由被告王五承包的,包括原告张三、被告李四均是向被告王五提供劳务,原告张三、被告李四的劳务报酬也是直接从被告王五手中领取。被告赵六、被告李四与原告张三之间不构成个人间提供劳务的法律关系;被告王五辩称由李四为原告张三支付公司的辩论意见,因没有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或反驳其他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被告王五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原告张三与被告王五间属于个人间提供劳务的法律关系。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伤害,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张三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作为装修人员,未尽到谨慎和注意义务,自身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接受劳务方的赔偿责任。被告赵六、被告李四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上述分析,原告张三自身承担30%的过错责任,被告王五承担70%的过错责任。最终法院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判令被告王五赔偿原告张三损失70万元,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补充一点:

本案中,因原告张三并未要求业主赵六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若赵六在将相应工程分包给王五之前,对王五没有任何资质是完全清楚的,则赵六也应对相应诉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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