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消费者明知道销售的是过期食品,故意购买然后向商家索赔,是否违法呢?
首先,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的行为如果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将会被处罚。另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说明,法院不会因消费者“知假买假”而免除销售方的处罚,也不会处罚消费者。从条文表述来看,法律并不禁止消费者“知假买假”,甚至是支持。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函(2017)181号答复意见中表述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我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出发,明确了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因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产品,而该司法解释亦产生于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胶囊等一系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繁曝出,群众对食药安全问题反映强烈的大背景之下,是给予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因此,法律是认可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的。
第四,关于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本罪的核心是行为方式,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威胁、恐吓、要挟”等方式陷入恐惧从而交付财物。例如,“不赔钱就烧了你的铺子”“不赔钱就杀了你”“不赔钱就伤害你的孩子”等,这些行为是不被法律认可的违法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只是说“不赔钱就去投诉、举报、起诉”等这些行为并不被法律禁止,系“知假买假”后向商家的索赔行为,虽然从道德上可能不恰当,但是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犯罪。
对于“私权”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就像你从饭里面吃出苍蝇要求店家赔偿几千万或者几个亿也好都是你的权利,至于最后赔偿多少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认定。但是,权利就是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更不应当用严苛的刑法来约束民事行为。
综上,我赞成对于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应予支持”的观点,因为食品药品关乎的是社会全体公民的切身利益。但是在维权中应注意方式,不应采用“威胁、恐吓、要挟”等暴力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