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主要的时限包括:
(1)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工资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时效为一年
(只要还在职,拖欠任何时间段的工资都可以申请仲裁,如果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一年之内不申请仲裁,就超过时效,无法通过劳动仲裁讨要了)
(3)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7)申请工伤认定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8)劳动仲裁的审理要45日。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委立案之后,从立案之日起算最多60天就要出结果,如果逾期未出,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申请终止审理,由仲裁委开具终止审理通知书,劳动者拿此书去法院起诉。
(9)一审法院的审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如果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10)二审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