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法实施条例解读(有关劳动法保险规定)

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暂时或长期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在生活上有了基本保障,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奠定了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基础。

劳动保险落地生根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是中国人民的大宪章,在一个时期内起着新中国临时宪法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被写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之中。

实际上,在此之前,劳动保险制度已经诞生于我国的东北地区,由李立三定名为“劳动保险”。

1946年,李立三从苏联回到国内,在东北从事革命工作。1948年上半年,他担任中共中央东北局职工运动委员会书记。

1948年8月,全国第六次劳动大会在哈尔滨举行,会议提出:“在工厂集中的城市或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创办劳动的社会保险。”

会议选举陈云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李立三当选为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当时,参照苏联的社会保险模式,李立三主持起草了《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草案)》。

1948年11月,东北局对《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并将修改意见再次向中央报告请示。

中央批复称: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与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布该条例的命令草案,均阅悉。中央同意这些文件,望即公布施行。

1948年12月,《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由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

1949年6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开始筹备,李立三作为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委会常委,为会议文件的起草和会议的召开做了大量工作。同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得以通过,其中要求“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

首部社会保险法规通过

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设立劳动部,由李立三担任劳动部部长。劳动部下设劳动保险局。

同年11月,根据党中央指示,李立三牵头成立劳动保险条例起草委员会,开始起草劳动保险法规。

资料显示,参与成员包括: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的时任部长易礼容、时任副部长侯玉田和李仙,劳动部的毛齐华(时任副部长)、卢英(时任劳动部劳动保险局局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起草完毕之后,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审查同意,1950年10月,由政务院决定公布,组织全国职工讨论。

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自2月26日起施行。劳动保险条例开宗明义指出,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在于,为了保护工人职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劳动保险条例共7章34条,明确规定了职工在老年、医疗、工伤、生育等项目上的保险办法。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法规,奠定了我国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比较好地解决了新中国成立初期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

资料显示,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有两个突出特点:其一,特殊的管理体制。借鉴苏联的经验,体现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国家授权“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最高领导机关”,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为全国劳动保险业务的最高监督机关”。其二,尝试社会统筹。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劳保费用大部分由雇主按国家标准直接支付,但也规定按工资的3%筹集统筹基金,而且是全国统筹,逐级解缴到全国总工会。

根据当时的报道,劳动保险条例一经公布,许多人就敲锣打鼓上街欢庆,喊出“农民有土地,工人有劳保”的口号,把劳动保险制度与农民当作命根子的土地相提并论。

1953年1月,政务院对劳动保险条例进行修改,适当扩大了劳动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酌情提高了待遇标准。

体系框架初步形成

1954年6月,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劳动保险业务移交工会统一管理的联合通知》,劳动保险业务由工会统一管理。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立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调整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原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接替相关工作,成为国务院组成部门。马文瑞担任劳动部部长。

在劳动保险条例不断修订和发展完善的同时,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单项规定的形式逐步建立。

195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等规定,构成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休、病假及工作年限计算等问题的基本制度规范。

1958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由国务院公布施行《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统一了企业事业、国家机关职工的退休制度。

至此,我国以劳动保险为代表的社会保险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体系框架,对于调动广大城市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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