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贩卖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

以案说法:互联网金融犯罪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本系列文章前文提及互联网金融犯罪最主要涉及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

本文将从典型案例出发,重点为大家介绍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相关法律适用要点、辩护要点等。

一、典型案例、要旨及分析

检例第41号: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叶经生等人成立宝乔公司,先后开发“经销商管理系统网站”“金乔网商城网站”(以下简称金乔网)。

金乔网的经营模式是:1.经上线经销商会员推荐并缴纳保证金成为经销商会员,无需购买商品,只需发展下线经销商获得推荐奖金,晋升成为股权会员,享受股权分红。2.经销商会员或消费者在经销商会员处购物消费满120元以上,向宝乔公司支付消费金额10%的现金,即可成为返利会员参与消费额双倍返利,可获一倍现金返利和一倍的金乔币(虚拟电子货币)返利。3.金乔网在全国各地设立省、地区、县(市、区)三级区域运营中心,各运营中心设区域代理,由经销商会员负责本区域会员的发展和管理,享受区域范围内不同种类业绩一定比例的提成奖励。

2011年11月,被告人叶青松经他人推荐加入金乔网,因发展会员积极,经金乔网审批成为浙江省区域总代理,负责金乔网在浙江省的推广和发展。截至案发,金乔网注册会员3万余人,其中注册经销商会员1.8万余人,区域代理300余家,涉案金额1.5亿余元。叶青松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经销商会员1886人,收取会员保证金、消费额10%现金、区域代理费等共计3000余万元,转汇给叶经生,叶青松获利70余万元。

2013年8月23日,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叶经生有期徒刑七年,判处被告人叶青松有期徒刑三年,二审维持原判。

【要旨】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利用网络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或者变相缴纳“入门费”为条件,获得提成和发展下线的资格。通过发展人员组成层级关系,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分析】

1. 互联网传销的常见表现形式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传销组织在手段上借助互联网不断翻新。常常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以“资本运作”“消费投资”“网络理财”“众筹”“慈善互助”等为名从事传销活动。

常见的表现形式有:组织者、经营者注册成立电子商务企业,以此名义建立电子商务网站。以网络营销、网络直销等名义,变相收取入门费,设置各种返利机制,激励会员发展下线,上线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酬,或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酬或者返利。

2. 认定互联网传销成立犯罪的本质特征

这类行为,不管其手段如何翻新,只要符合传销组织骗取财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本质特征的,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

传销活动的本质特征是骗取财物。传销网站的经营特征与其他合法经营网站的核心区别主要是:传销网站常常涉及入门费、设层级、拉人头等传销基本特征,其在企业资金投入、人员组成、资金来源去向、网站功能等方面存在特殊性,从而该类传销网站归根结底没有创造价值,经营模式难以持续,用后加入者的财物支付给先加入者,通过发展下线牟利骗取财物。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其他问题

1. 本罪的犯罪构成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责任形式为故意。本罪的实行行为是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的行为,故参与传销的行为不成立本罪。其本质特征是要求参加者缴纳会费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入会资格,并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2. 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

(1)司法解释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包括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发起、策划、操纵、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还包括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目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以及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2)裁判案例观点具体化

前述规定较为抽象,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842号王某组织金领导传销活动案,其中对组织、领导有更为详细的描述。

A. 组织者

传销组织的组织者是指策划、纠集他人实施传销犯罪的人,即那些在传销活

动前期筹各和后期发展壮大中起主要作用,同时获取实际利益的骨干成员。除此

之外的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加以处理,此即为本罪的重要辩点之一,辩护律师应对此多加关注和思考。

B. 领导者

传销组织的领导者主要是指在传销组织的层级结构中居手最核心的,对传销组织的正常运转起关键作用的极少数成员。对领导者的身份,应当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综合认定。领导行为,主要是指在传销组织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人员,对传销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的行为,也包括些幕后组织者对传销组织的实际操纵和控制行为。

C. 组织、领导行为举例

一般来说,下列行为均属于组织、领导行为:为传销活动的前期筹备、初步实施、未来发展实施谋划、设计起到统领作用的行为;在传销初期,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在传销实施过程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如讲课、鼓动、威通利诱、胁迫他人加人行为,等等。

3. 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

(1)立案追诉标准(以上、以内等都包含本数)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这里的“层级”,是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

(2)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实践中曾有观点认为此处的“三级”是指不包含本人本级以外的三级。但后续司法解释的表述更进一步明确为“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

至此,便明确了不包括本人本级的话二级以上即可追究责任。对此变化,辩护律师应当尤其注意,切勿在无罪辩护的时候仅以前述实践观点作为唯一辩护点。

4. 具体计算疑难及辩护要点

A. 合并计算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这是因为实践中,有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大幅度提高“入门费”的门槛等,在传销活动人员尚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人数和层级时即获利并放弃该团伙,然后另行组建团伙、继续发展人员。

B. 形式脱离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这是因为实践中有的组织领导者貌似出局之后仍从原传销组织继续发展的人员和收取的传销费用中获取报酬或者返利。

C. 综合认定(辩护重点)

根据相关规定,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这是因为在实践中许多传销组织结构日益严密,活动以及上下线人员联系更加隐蔽,尤其是在互联网技术的加持之下,虚拟性、隐蔽性、广泛性等等,使得侦查人员在取证、计数、认定层级的时候更加困难。因此规定可以综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传销组织的规模,实际上是加大打击力度的一种方式。

相比前述层级清晰的,此处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规模的方式明显更加复杂,也更缺乏清晰的标准,从而会更加灵活。因此,此处显然是辩护人能够发挥作用以及需要发挥作用的重要辩护点。

实践中,因为该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而在二审甚至再审中改判的不在少数。在二审改判的比如翟晶珍、李郭云等与徐某、王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裁定书【(2018)晋09刑终442号】;在再审改判的比如王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再审刑事裁定书【(2021)鲁17刑再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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