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36条中也规定,对财产权益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据此,当事人获得行政赔偿需要具备行政行为违法造成了实际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属于直接损失等前提条件。行政赔偿领域的直接损失是因违法行政行为侵害而使现有财产的必然减少或丧失,对应的是间接损失,这是理论和实践中的通常理解,事实上无论是现有财产还是可得利益,只要损失具有必然性,就是必然可得利益属于直接损失。
必然可得利益是指并不依赖于其他外在条件就能够成就,若无侵权行为的发生,则该利益赔偿请求人是必获得的那部分。对于不确定发生的利益,则不属于直接损失。而不确定发生的利益是指即使不存在国家赔偿案件中的侵权行为,也未必能够实现的利益。
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般有可能是因为两个因素:一个是程序违法,一个是实体违法。实体违法可能因为在进行国家补偿或者行政强制、行政强拆等等过程中,对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确认违法。也有可能是在行政行为里面,在确认违章建筑时,相关部门没有在事先给予相应的告知,被确认为程序违法。
如果是程序违法,可能在提起国家赔偿的过程时,法院不予支持。依据就是国家赔偿,赔偿的合法权益,如果在提起国家赔偿程序之前,虽然法院已经判决确认对方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是没有撤销,而且是因为程序违法确认的,可能依据的是国家赔偿法的第 二条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主要是因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比如启动的官司是违章建筑,确认房屋的是违章建筑,但是在打官司的过程中,法院确认违章建筑的这种行政行为违法,违法的原因是因为在确认之前,没有给予相关的告知,只是程序违法。在实体上还确认了因为所属房子没有相关的规划手续,房子不是合法建筑,在这种情况下,提起国家赔偿的,很多法院都会根据国家赔偿的第二条,不是合法权益,在国家赔偿相关规定中不予支持。
确定行政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因此,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其中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物质损害、精神损害、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损害权仅指物质损害与直接损害,而不含间接损害。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为从法律上确定和判断国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与标准,同时,对于确定行政赔偿的构建成要件、举证责任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总体来说可以归纳为9个方面:《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如果有相应不清楚的,可以查阅《国家赔偿法》的第9条、第10条、第11条以及相关条款的规定。如果有其他不明白的,也可以向律师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