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罪量刑标准(劳动法事故罪立案标准)

刑法第134条第一款规定了安全责任事故罪,原文表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针对此罪,我梳理解读如下:

1、本罪是过失犯罪;

如果是故意犯罪,可能背叛杀人罪或财产型犯罪

2、空间范围是在生产、作业中;

3、责任主体是自然人,包括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4、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三种:一是国家颁布的各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并涉及工艺技术,生产操作, 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章,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及不同的单位按照各自的特点所作的有关规定;三是该类生产,作业过程中虽无明文规定但却反映了生产,科研,设计,施工中安全操作的客观规律,已为人所公认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5、量刑上有两级,三年以下和三到七年。

6、三年以下的情形:(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7、三到七年的情形:(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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