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之所以会被确认违法,一般都是因为其没有相应的职权,或者拆除的程序不合法。
在行政赔偿诉讼程序中,被强拆人对于被强拆的房屋和物品损失的主张难度有所不同。在主张房屋价值时,因为有评估报告参考或相关参照的房屋,较好举证。
但是对房屋内物品的损失主张,却因为在拆除前没有有效记录、拆除时未能对物品进行整理、搬运、清点,而难以进行充分有效的举证。这种情况下,法院无法确定损失金额,被强拆的人最终也很难拿到合理的赔偿。
在诉讼中,对室内物品损失的举证非常重要。《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对行政赔偿数额的确定,是以原告的赔偿请求为前提,原告就应当对损失金额有一个初步的计算。
所以,如果原告无法就室内物品的损失进行举证的,就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败诉或不能得到自己应得的赔偿。
如果原告的损失,是因为被告的强拆、偷拆造成的,根本来不及对室内物品损失进行举证的话,那就不能苛求原告必须对损失金额提供相关证明。
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在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
对于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时,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在强制拆除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当对房屋内的物品采用公证、见证等方式,进行清点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
如行政机关不采取上述方式,那么很难在行政赔偿中提供有效的可供采纳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如果双方都无法提供主张损失金额的依据,法官将根据原告主张的数额,再结合生活常识,全面考量双方的过错、因果关系、作用力大小等因素,综合认定损失金额。
但是实践中,法院对损失金额的认定,当事人往往都感到不满意,觉得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所以,在预感到要被强拆的时候,尽量保全证据才是最重要的,具体来说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将家中贵重的物品、证件等及时移出案涉房屋,无法转移物品,要自行拍照、登记,有发票的一定要留存好发票,如果有条件,尽可能录像,用语音解说的形式,表明物品的价值。
2、对房屋以及周边房屋、附属设施进行拍照或直接录像。
3、强拆时,尽量对现场的状况拍照、摄像。
4、强拆后,对强拆后的现场废墟,以及被损毁的物品、设施和房屋进行拍照或录像。
以上拍照或者录像时,尽量使用水印相机,记录被强拆的地点与日期。
虽然记录的过程非常繁琐,但是保全证据,可以为将来的维权之路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