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全文及司法解释(最新合同法司法解释)

无契约、不和谐——《合同法》重点解读与案例实务

课程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颁布实施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象征。立法背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期,立法精神和旧体制下的经济合同有明显的变化,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并称为三大框架性法律。

合同法作为维持市场交易的最基本制度,被誉为市场经济的宪章。其总则八章(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约等一般性规定);分则十五章(15类有名合同),共428条,内容丰富、法条繁杂。如何理解其基本原则?合同订立的形式、基本程序、应注意的重点问题有哪些?本课程回答上述问题。

课程收益:

● 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合同主要分类和概念

● 熟悉订立合同的四个要点

● 掌握合同的格式条款及无效情形

● 了解合同违约责任

课程时间:2天,6小时/天

课程对象:需要合同签订的各类人员、各单位法务人员

课程方式:实战讲授+案例分析+小组研讨

课程大纲

引言:由“尾生抱柱”说契约精神

第一讲:《合同法》概述

一、基本概念

1. 什么是合同?

《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法律特点

1)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合同的内容和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3)合同是一种协议

案例解析:甲盛情邀请乙共进晚餐,乙愉快地答应,二人之间是否成立合同?

案例解析:如果乙没有依约赴宴,甲是否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法》的适用

现场讨论: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方面的协议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以财产为调整对象。

二、合同的分类

1.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4.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5.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6. 主合同和从合同

7. 射幸合同和实定合同

案例解读:甲要外出,将一台电脑交给乙无偿保管,乙将其锁进保险柜,当天晚上,小偷进入盗窃,撬开保险柜,偷走电脑,问,乙是否应当对电脑被盗负责?

案例解读:甲将自乙处借用的自行车,私自出售给不知情的丙,问,乙可否向丙追回?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

2. 合同自由原则

3. 公平原则

4. 诚实信用原则

5. 合法原则

案例解读: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第二讲: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与承诺

1. 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2. 要约的构成

1)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2)要约应包含在被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意旨

3)要约需向受要约人发出

3. 要约的生效、撤回与撤销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3)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案例解读:甲向乙发出要约,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3天后,甲反悔,欲撤销要约,此时,乙尚未作出承诺。问,甲可否撤销要约?

4. 要约不得撤回的情形

5. 如何区分要约邀请和要约?

《合同法》第15条: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案例分析:某商店清仓查库,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称处理某某牌床垫,原价800元,现价280元,售完为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齐某在合理的时间内赶到商店,要求购买两个。商店经理说,该床垫质量很好,最低价为400元。齐某提起诉讼,商店辩称,“广告不是要约,只是要约邀请”

6. 承诺:(acceptance)是对要约的接受,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作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的要件

2)承诺的生效与撤回

现场讨论:甲欠丙800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这800元就算给你了。”甲称将来一定奉还。事后甲还了乙500元。后二人交恶,乙要求甲偿还余款300元,甲则以乙已送自己800元为由要求乙退回500元。问,甲是否有权要求退回500元?乙是否有权要求偿还300元?

二、合同的条款

1. 格式:《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2. 关于霸王条款

现场讨论:你所遇到的霸王条款?

3. 格式条例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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