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全文(民法典合伙合同司法解释)

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合伙人对合伙债连需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已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自其他合伙人追偿。

条文注解

合伙债务,是指合伙事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应当由合伙承担的债务使台合伙的债务不同于合伙人的债务,合伙财产由全体合伙人所有,合伙债备分也应当由合伙人共同承担。

本条第1句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合伙人的外部关系作出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指全体合伙人以自己的所有财产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清偿所有合伙债务。

关于合伙财产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的顺序,本条规定的合伙与合伙企业是不同的。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本章规定的契约型合伙,虽然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却是松散型的合伙,并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其财产还是由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财产与合伙人的其他财产难以厘清,因此,并不要求对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进行清偿,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所有合伙人以包括合伙财产在内的所有财产来履行合伙债务。这是契约型合伙与企业型合伙的重要区别之一。

本条第2句对于经营利润的分配和亏损的分担,本法第972条已明确规定,这是对合伙人内部责任划分的依据。因各合伙人因各自的经济实力同不同,承担债务的能力也有区别。在合伙人按一定比例分担合伙债务的情况下,就可能发生有的合伙人因财力所限,一时难以承担债务偿付份额的情况。当合伙人实际偿付的合伙债务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就该超过部分,应当允许其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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