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43条(治安条例四十三条解释)

案例标题 :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2020年3月10日23时45分甘德县公安局柯曲派出所接到苏某的电话报警称:“其工友才某在甘德县柯曲镇吾勤东路同德宾馆门口被人打了,造成才某肩部、背部、头部不同程度受伤,请求出警”。

调查与处理:

经依法查明,2020年3月10日22时许才某与一补胎店的老板闹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闹某手持扳手对才某肩部、背部、头部进行殴打,造成才某肩部、背部轻微红肿,头部有一约3cm打破的损伤情况。

民警在对违法行为人闹某、被侵害人才某以及证人冶某进行询问取证后,通过现场勘验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固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行为人闹某持械殴打才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且被侵害人才某不提出做伤情鉴定,遂派出所给予了闹某行政拘留六日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打人,其行为方式主要是采用拳打脚踢,一般只是造成他人身体皮肉暂时的疼痛,被打的人并不一定会受伤。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故意伤害行为认定: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身体。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3、本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根据执法实践,故意伤害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1、亲友、邻里、同事、熟人之间因纠纷引起,且双方均有过错,伤害后果较轻的;2、在校学生之间发生故意伤害,且伤害后果较轻的;3、行为人的故意伤害行为系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4、伤害后果显著较轻微的。

典型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控制自己冲动的情绪,学会调解情绪,遇到任何事情,都尽量保持沉着冷静,如果事情不能解决,那你再发脾气照样不会解决,也要彼此之间换位思考,学会退让,尽量使自己不陷入冲动鲁莽、简单轻率的被动局面,做出使自己后悔不已的事情,冲动是魔鬼,凡事好商量,任何时候都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否则,一旦有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他人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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