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施行。近日,省卫生健康委出台指导意见,明确再婚夫妻不受婚前生育子女数量影响,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关于再生育认定及生育登记,意见明确夫妻现有三个子女但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或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以及医学干预可以改变的遗传性疾病的,可以再生育;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不受收养子女数量影响,可生育三个子女;再婚夫妻不受婚前生育子女数量影响,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复婚夫妻以共同生育子女计算,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关于假期,根据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结婚(不含复婚)的职工,在享受规定3天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规定产假一般为98天,加上延长的60天,共计158天。同时,男方在女方产假期间可享受30天护理假,期限不按生育子女数量进行叠加。
关于夫妻育儿假,根据意见,依法生育(包含依法收养)且有子女在0周岁至6周岁期间的,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育儿假。
关于独生子女护理假,根据意见,父母一方住院期间,给予其独生子女每年20天护理假;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使用。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根据意见,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领取《光荣证》;对于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予发放《光荣证》。领证夫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奖励扶助待遇。领证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退回《光荣证》,并终止享受相关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予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