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酒后不能开车,但观念里一直觉得这里的车指的是机动车。不少人困惑,喝酒后能骑电动自行车或者是自行车吗?事实上,醉酒骑电动自行车或者是自行车也属于违法行为,将会面临处罚,尤其是酒驾电动自行车一旦被查住,背后隐藏的风险极大,严重地可能会被刑事处罚。
“只要人不清醒,什么交通工具都危险。”山东交管部门人士呼吁大家提高安全意识,饮酒后选择安全的出行方式。
醉酒骑电动车或自行车属于违法行为
济南有人曾因醉酒骑车被罚款
身边不少人都有饮酒后骑行电动自行车或者自行车的行为,那么饮酒后真的能骑吗?
被查处的电动自行车骑行人王某
此前,山东交管部门曝光了一起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案件。2017年8月12日晚,济南交警天桥大队在北园高架历山路下桥口进行酒驾整治时,一辆电动车沿北园大街机动车道由东向西摇摇晃晃驶来。民警将骑车男子拦下后,闻到一股浓烈酒味。经呼气酒精测试,王某呼气酒精含量显示为323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一听自己“酒驾”,醉酒男子急了,一再强调自己没开车,只是骑电动自行车。最后,王某涉嫌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处罚款50元。同时,王某骑电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处罚款20元。
山东交管部门人士告诉记者,无论是电动自行车以及自行车,只要是醉酒驾驶都属于违法行为,这是有法律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若违法规定,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于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一般不查,查起来事很大
我们在马路上经常会遇到交警查酒驾,但一般拦截的都是汽车和摩托车,很少看到骑电动自行车或者自行车被拦下来的。多位交管部门人士向记者坦言,一般不会查,但查起来有可能事很大。
为什么这么说呢?据介绍,只要是普通的电动车自行车,无论挂的是白牌还是绿牌,如果醉驾的话会按照非机动车来处罚。但如果电动车没有挂牌,需要做车检,车检后如果是轻便摩托车,会按照酒驾机动车来处罚。
如何判定”电动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新国标对电动自行车作了明确的划分,超标电动车一律被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这就意味着,如果酒后骑行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将会承受和机动车同样的惩罚。“所以说骑电动自行车一旦被查背后隐藏的风险极大。”上述人士说。
今年4月份,余姚交警就曝光了一则案例,4月5日,邓某酒后骑电动车闯红灯,不幸被一辆正常驶来的出租车撞飞,交警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并进行血液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更为严重地的是,经上级机关权威机构鉴定邓某所骑电动自行车为轻便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经交警认定邓某因酒醉驾驶无牌机动车(电力驱动)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此次事故中邓某要赔偿出租车司机车损4000余元,自己住院费1万余元外加其他相关费用,总计损失2万余元。还将面临相应的法律惩罚。
只要人不清醒,什么交通工具都很危险
建议增加醉酒骑车的违法成本
“有的人总认为喝了酒驾驶非机动车不要紧,其实在思想上存在很大误区,只要是人不清醒,什么交通工具都很危险,醉酒会让人意识不清方向感变差,而且对外界车辆、人流判断不准,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十分危险。”上述交管部门人士表示,并且一旦出事故会牵扯到责任认定的问题,无论是电动自行车还是自行车,在交通参与方中都处在弱势地位,但如果是饮酒驾车很有可能会成为过错方要承担全部责任,一旦电动车被检测为机动车,后果就更严重了。
另外,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都没有相关的保险,一旦出事故没有任何的权益保障。
一名一线交警告诉记者,相比汽车驾驶员而言,电动自行车、三轮车骑行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更淡薄,涉及酒驾醉驾的情况其实更为普遍、更为严重,但实际处罚上却显得力不从心。以山东为例,目前山东省的电动车保有量已经超过3700万辆,如果对电动车进行日常的酒驾检查从人力物力上都比较难实现。另外,从法律角度说,威慑力还不足,因此呼吁加强立法工作,增加醉酒骑车的违法成本。
记者梳理发现,不少地方已经对管理酒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了加码。海南海口将此加进了当地的电动车管理办法,不只是醉酒,只要饮酒就处罚。《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以罚款40元处罚。今年6月份,有媒体报道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营造文明和谐、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海口公安交警严查酒后、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除了罚款外,海口还将有此违法行为的车主进行了曝光。
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属于酒驾吗?
律师:关键要看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如果达到醉酒程度,驾驶电动自行车是违法的。”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珊珊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第72条规定,不得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醉酒是体内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为80mg/100ml。”
那么属于醉驾吗?在李珊珊看来,关键要看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电动自行车”冠以“自行车”的称呼,属于非机动车。但是,现实中一些商家为了逐利,擅自对电动车进行改装,生产、销售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超标电动车”。
“就‘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问题,争议一直不断,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也没有统一的意见。”李珊珊介绍了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超标电动车不是机动车,超标电动车车主投保交强险不具有政策上和实践操作上的现实可能性,故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判决超标电动车车主先行赔偿。我们现实中也有案例,在案例中法院是一致认为的,实践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超标电动车未按机动车的方式进行管理,超标电动车无法登记为机动车辆,因此也无法购买交强险。
第二种观点认为,既然交警部门将超标电动车作为机动车对待,那么在民事赔偿领域,也就应按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进行认定,超标电动车车主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我们在裁判中也有该种案例规定,那么一般裁判认为,超标电动车符合机动车的属性条件,超标电动车车主应按照机动车的有关规定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
第三种观点同样认为应支持受害人关于超标电动车车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的主张,但其支持的理由在于,当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为超标电动车购买交强险提供了渠道,则超标电动车车主应当购买交强险,若未购买,则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