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只有出轨行为达到“重婚”或者“与婚外异性同居”的程度时,无过错方才能索要离婚赔偿。至于其它类型的出轨行为由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所以导致在很多起诉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的索赔请求不被法律支持。
民法典施行后,由于其在婚姻家庭编的离婚赔偿制度中增加规定了“其它重大过错情形”,使得无过错方针对对方的其它出轨行为进行索赔成为了可能。比如如下这起案件: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由于夫妻感不和,男方曾于2009年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然而,由于被告不同意离婚而被法院驳回。现男方再次以双方性格不和,频繁发生争吵为由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女方到庭后虽然同意离婚,但是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真正原因是男方在婚内多次出轨,且不知悔改,对女方的情感造成伤害。因此提出离婚赔偿的要求。
经过法庭调查,法官确定了女方所述是事实。于是,法官在判决离婚的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认定男方存在“其它重大过错情形”,判令男方向女方支付离婚赔偿款6万元。
在上述案例中,男方的出轨行为虽然未达到“重婚”或“与婚外异性长期同居的程度”,但是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认定男方婚内多次出轨仍然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其它重大过错”情形,故而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