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原告蔡的起诉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原告在购买涉案机械前到机械生产厂家进行了实地考察,其在采购机械时明确知晓机械的生产厂家是否具备生产资质,是否存在质量认证、品牌等,其在接收机械时对机械现状是清楚的,对机械为组装机械是清楚的,也未对机械是否是三无产品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对机械接收现状的认可,其再以机械为三无产品要求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购买机械后,技术员对机械进行了安装调试,机械能够正常生产熔喷布产品,有调试完成机械正常生产的视频和原告支付调试费的证据为证。并且原告合作伙伴也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了检测,产品质量合格没有问题,其后原告也没有向答辩人提出过机械存在质量问题,也没有证据证明机械存在质量问题并且原告也没有就此提出过异议。也没有要求答辩人进行维修等,也没有在合理期限内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机械存在质量问题,其在提货后6个月才提出解除合同退货退款,缺乏事实依据,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事实上,答辩人机械是由质量合格的各种部件组装而成,各部件均有合格证,机械安装调试后能够正常生产合格的产品,国家对此组装机械没有法律规定和质量要求,只要能够正常生产产品即可。原告之所以起诉要求退货,并不是因为机械存在质量问题,而是因为疫情过去,熔喷布产品需求下降,生产即亏损,所以原告才颠倒事实谎称机械存在质量问题起诉要求退货,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答辩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