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地避免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所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一项民事诉讼制度,在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实践中,法院出具的保全裁定,通常有两种表述方式:一种是对于财产信息的表述采取概括式方式,即裁定仅写明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与保全标的额价值相当的财产,未明确具体查封的财产信息;一种是对于财产信息的表述采取明晰式方式,即裁定明确写明应查封财产的名称、数量、数额、所在地点等具体信息。
在申请保全人举证能力有限、客观上无法提供具体财产信息的情况下,概括式保全裁定有利于维护保全裁定的严谨性及权威性,有利于维护不能提供明确具体财产信息的申请保全人的合法权益,但不利于被申请人权益的维护。
在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和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大背景下,明晰式保全裁定有利于保持申请保全人权责利的平衡统一,可有效避免虚假诉讼、恶意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不必要、不合理的损失,符合《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要求,但不利于形成审、执间规范高效的协同办理机制,也不利于提高保全案件办理质效。
概括式裁定与明晰式裁定兼具优势,但也各有劣势。笔者认为,保全裁定的表述,应博取两种表述方式的优势,去除其劣势,采取折中表述方式。所谓折中表述方式,即在申请保全人提出保全申请时,审判部门均应要求其应提供明确的保全财产信息,并应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保全财产在无权利负担时的大致财产价值,否则,法院不予出具保全裁定;反之,若申请保全人提供了明确的保全财产信息,并初步证明其财产价值,则法院应出具明晰式保全裁定。
同时,为保护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仅能提供具体财产线索的申请保全人的权益,可在明晰式保全裁定明确具体的判项后写明:“查封上述财产仍不能满足保全标的额的,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与保全标的额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该种方式能够有效维护保全裁定的权威性并保持申请保全人权责利的统一,提高保全案件办理质效,符合法律文书样式的要求,规避审、执部门权利过于集中的廉政风险。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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