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固定资产一次性做费用处理的做法

购入固定资产一次性做费用处理的做法

第一种方法,就是将购入的固定资产相关费用直接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项目,不再进行“固定资产”会计科目的核算,用单独的备查登记簿单独记载保管。

第二种方法则是分两步处理,首先将购入的相关固定资产费用统一依照“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依照统一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其次将固定资产原值全额作为本期固定资产折旧,计入“累计折旧”科目以及相关成本费用项目。

第二种处理方法与第一种处理方法相比,虽然在会计处理上复杂一些,但更能完整地反映此项经济业务活动,更便于企业的资产管理以及后续资产的处置。

既然是固定资产企业就应合理预计净残值。国家关于加速折旧的政策有两层含义:一是“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就应该根据规定作出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二是“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按此理解税法允许列入税前扣除的相关固定资产成本仅是“不再分年度计算”的折旧,既然是折旧,就应该不包括残值。所以,对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应继续合理确定预计净残值,使企业在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时与正常固定资产净残值处理的方法保持一致,确保会计信息的口径一致和相互对比。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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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多少金额可以一次性记入费用?

财税〔2014〕75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下发后,对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企业仍需设置“固定资产”科目明细核算,并且应预计净残值。

1、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会计实务大全网提供。

2、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购入固定资产一次性做成本费用的两种会计处理,一般认为是第二种跟家合适,当然这不同的人使用的习惯会有所差别,究竟合不合适,这得看使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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