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来咨询的当事人问了这样一个问题,自家老人有一套房子,由于家庭成员较多,又加上老人去世前立了两份不同的遗嘱,那么这套房子应该归谁呢?这里律师用一个案例来给大家解释一下,如遇到类似的遗嘱继承问题,遗产到底归谁!
案例介绍
张老爷有两个儿子,张大和张二,由于自己长期身体不好,事前立了一个公证遗嘱把自己的积蓄和唯一的房子分给两个儿子。但长期以来张二不但没有尽孝而且在自己住院后,张二也没来看过自己,张老爷的日常护理都是由张大夫妇两人一起照顾,张老爷十分感到,决定立下录像遗嘱,把自己的房子给张大夫妇所有。
在张大爷去世后,张二得知此事,找到张大要求平分房产,如果不分房就赖着不走。最终张大无奈将张二诉讼法院。
首先我要知道什么是遗嘱。
遗嘱是具有完全自由的遗嘱人,在生前合法处分自己的遗产等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民法典规定了这几种立遗嘱的方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既然有这么多中立遗嘱的方式,那么有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到底哪个才有效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些人是可以继承老人的房产
《民法典》规定了遗产是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的。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是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会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老人的老伴、子女和父母有权继承老人的遗产,如果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都不在,才能轮到老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来继承房产。同时《民法典》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如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房产按什么份额分配?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是均等分配,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也可以不均分房产。《民法典》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未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假如,老人的儿女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劳动,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在分配房产时应该对这种情况的儿女进行照顾。
如果丧失了继承权就不能分房产。
按照《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第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第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第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第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第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迫使、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如果子女有以上5种情况,则会丧失继承权。不能分房产,但是如果继承人有上述第三到第五的情况,但是,后来又有悔改的表现,而且老人也表示了原谅,那么这些继承人是可以不丧失继承权,还可以再分房产。
这里律师指出:
老人生前立有多份遗嘱,如果其中有公证遗嘱的话,公证遗嘱的效力时优先的,但是《民法典》对此进行了修改,如果老人生前立有多份遗嘱,内容发生冲突时,以最后形成的遗嘱为准,这也是了尊重老人的生前的意愿。
《民法典》认可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的效力,但是这是有特定条件的,比如打印遗嘱要求有两位以上的见证人到场见证,而且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都签名和注明时间,就录像遗嘱而言,同样需要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到场见证,录像中要对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肖像、姓名和形成时间,有所体现。更重要的是要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以体现立其真实意愿。
遗嘱继承纠纷多,亲情珍贵价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