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年龄(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划分)

法律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三者的区分,仅从字义进行理解,“无民事”代表着这一群体作出的民事行为不具备相应效力,“完全民事”则与“无民事”相反,这类人能独立自主、自作主张。“无”与“完全”十分容易分辨,那么,处在二者之间的“限制民事”又是如何进行限制的呢?

要弄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关内涵,首先需要知道它框定的对象包括哪些。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意味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对象包括两者:8岁到18岁的青少年群体;存在精神障碍的成年人。当然,并不是所有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都需进行“限制”,如果能凭借自身劳动收入维持个人生活,并且年龄达到了16岁至18岁,可看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外,若精神病患完全丧失了自主意识,也应当归为“无民事”一类。

年龄属于第一个“限制”,除此之外,这一特定群体还存在哪些“限制”?法律与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绕不开民事活动、民事行为。因此,第二个“限制”在民事行为上。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为了使法律条文更加通俗易懂,这里引入一个虚假人物“小一”。假定小一年龄9岁,某日他拿妈妈的手机观看直播,被主播的介绍吸引住,轻易掏出了微信,在未告知他人的情况下按了支付密码。

快递到后,其母发现是一个盲盒,拆开一看,不过是个廉价模型玩具,而为了这个盲盒,她的微信账户少了3000元。母亲觉得吃亏,一纸诉状将对方告至法院,要求退钱。

根据上述假设的案例,可知小一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孩购买盲盒玩具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符合,他十分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在购买玩具。不过,小一明显对金钱没有清晰概念,3000与300在他眼中或许没有差别,即金钱数额已超出了他部分认知范围。

小一在没有告知家人的情况下私自购买物品,未经过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则他与卖方形成的买卖合同无效。不过,出现这种情况,也体现出监护人没有尽到一定的监护责任,应当承担起部分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卖方承担90%的责任,小一母亲承担10%的责任,即卖家应归还2700元。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事活动需要代理人代理或同意,但并不是所有民事活动都绕不开代理人,比如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就不需要。那么,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是什么意思呢?

小一最近又碰到了些情况:养了他三年的养母去世。小一3岁时曾被拐骗,被养母买回了家。到了8岁,他才成功回到亲生父母的怀里。小一长到了10岁,养母去世了。因为她与小一生活多年,产生了浓厚感情,自己又膝下无子,所以决定将遗产尽数给了小一。遗产赠予属于纯受益行为,因此小一无需经过父母同意,就能接受这一笔遗产。

有人也会存在疑问,小一父母健在,有明显的法定代理人,那些父母双亡的人又由谁来担当代理人角色?

一般而言,法律代理人由父母、配偶、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担任。没有近亲属的,经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证部门担任。

如果存在争议,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被指定者不愿承担这个角色,应当在接到指定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法院进行起诉。

我国法律对这一特殊群体进行各种“限制”,本身是结合他们的智力成熟状态、社会的平稳安定等来综合考虑,才给予其代理人能追认、追回的权利。这看起来是一道十分有益的安全保障,那么,如果在民事纠纷中,产生了侵权现象,还能追回损失钱财吗?

假定小一花了3000元买回的玩具,没等他妈妈发现,就将它玩坏了。之后,其母得知这玩具花了3000元,气愤地教训了小一一顿,并决定起诉,要求追回钱财。根据前文所述,小一与卖方形成的买卖合同无效,可玩具已经损坏,归还不出,难道得闷声吃了这个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这也就是说,小一母亲能追回钱财,但是也得承担起玩具的损失,即需赔偿卖家一定的损失费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一个十分特殊的群体,法律给了代理人追认的权利,代理人也应当承担起相应责任,时刻关注这类人的行为动向,不应等到事发了才想起追回,毕竟法律维权也需要付出一定的精力与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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