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具备法律概念,是人们在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得到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相关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同于一般商品房,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网友询问:
什么是小产权房,与商品房有什么区别?
山东良建律师事务所张静律师解答: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颁发,亦称“乡产权房”。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
商品房是指,经过国家承认批准发放预售许可证的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为70年,若以后遇到拆迁问题,国家会给予一定的补偿。反之,小产权就是集体用地,不被国家承认,若遇到任何问题,国家不给任何补偿了。
山东良建律师事务所张静律师解析:
“小产权房”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不能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房子。
小产权房有三种类型:
①村集体组织在村集体用地上建设的统建楼;
②一户一栋上原村民超建和加建的楼层(建筑面积超出480㎡或高于5层);
③外来开发商购买村里的原村集体用地,未经合法报建手续而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目前小产权房建设方有村委会、公司、个人名义三种。不同建设方所签订的合同也有所不同。
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房”,国家不发产权证的叫“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乡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根本不能够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
和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房相比,“小产权房”没有土地出让金概念,也没有开发商疯狂的利润攫取,所以,“小产权房”的价格,一般仅是同地区商品房价格的1/3甚至更低。“廉价”是大量城镇居民顶着产权风险购买“小产权房”的根本原因。说明一开始相当多的农民本身自己没有建设能力为了尽快建好自己的房屋把一部分小产权的房子卖出去。差不多以集资的形式把自己的房子建起来。虽然暂时没有权证,还是有相当多城镇居民和外来人员购买了小产权房。
张静律师提示:
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
(一)法律效力”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二)房产转让”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小产权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响。
(三)政策风险购买在建小产权房时,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微乎其微。
(四)监管缺位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存在缺位,对购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响。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
(五)解决纠纷的法律适用不明确。
由于小产权房的特殊法律属性,使得小产权房不同于普通的商品房,其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人民法院也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小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张静律师简介
本科毕业于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系,后取得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服务过多家顾问单位,协助企业进行合规工作体系构建与运行;为企业筹建、发债等出具法律意见书;代理各类民商事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