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殷某家长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构成侵权案
简要案情
我市某小学一年级学生王某与李某在校打闹,李某母亲将孩子受伤照片上传到家长微信群中。同班学生殷某的母亲在群中多次发表评论,其中使用了“王某这个孩子变态”“别到时候长大了监狱里吃饭”“坏人不是只有大人坏,上梁不正下梁歪”等明显带有贬损性的言论。王某家长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殷某母亲在人数达80多人的家长微信群中发表贬损他人的言论,侵犯名誉权,遂判决:殷某母亲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在家长微信群中发布道歉声明。
案件提示
微信群已成为新兴的公共信息交流载体。在群中发表不当言论应当依法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案例二
张某网上发贴无中生有贬损他人案
简要案情
张某因与李某发生矛盾怀恨在心,遂使用网名在某网站发贴泄愤,所述内容直指李某,多处使用“说谎精”“小偷”“诈骗犯”等表述。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明知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网站发布针对李某的不实言论,且使用侮辱性表述,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遂判决:张某赔偿李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律师费2000元,并在同一网站向李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案件提示
网站发帖评论他人或事件,应客观公允,且有事实或法律依据,否则将视造成负面影响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三
李某在网络直播间辱骂他人案
简要案情
文某在“珍爱网”中通过“文小花”账号从事网络直播。李某在其直播间多次发言,对“文小花”进行侮辱和贬损,引发部分网友跟风谩骂。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在直播中披露个人真实信息,亦包含其人格利益,李某在直播间对“文小花”进行侮辱和贬损,影响到文某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形象与社会评价,侵犯了文某的名誉权。遂判决:李某向文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文某精神损失2000元。
案件提示
民事主体在网络活动中直接披露其真实姓名、肖像、职业等个人信息后,网络身份所产生的网络评价也可能影响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形象,将产生侵犯网络身份名誉权,等同于侵犯真实名誉权。
案例四
苏某不当维权侵犯商誉案
简要案情
苏某在更换眼镜片过程中因镜架螺丝修理问题与商家发生争执,故在网上发布了题为《某眼镜店老板超级无耻》的网帖,夸大其辞地描述了其维修眼镜中的遭遇。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在网帖中多次使用谩骂性语言,明显超出了合理消费维权的方式和限度,侵害了商家的名誉权,遂判决:苏某支付某眼镜店公证费720元、律师费5000元,并在网站上连续三日赔礼道歉。
案件提示
商家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消费者通过网络进行维权亦应合法适度,不得随意贬损侵犯。
案例五
某微信公众号非法传播他人作品案
简要案情
某网络公司运营微信公众号,并在该微信公众号设置热门电影播放界面。其中某影片的权利人某传媒公司,认为该网络公司未经同意在其微信公众号上播放影片属于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网络公司微信公众号传播了某传媒公司享有的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判决:某网络公司立即停止案涉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并赔偿该传媒公司经济损失9000元。
案件提示
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不特定主体对此应予充分尊重,不得侵犯,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六
某百货店入驻淘宝销售假货案
简要案情
柒牌公司系“
”等5类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某百货店未经许可,在淘宝平台上开设“柒牌男装高端品质分店”,销售假冒柒牌男装。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百货店销售标有“柒牌”字样的服装侵犯柒牌公司商标权,遂判决:某百货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案件提示
在网络上销售商品不得知假卖假,通过傍名牌、搭便车等方式,攀附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商誉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七
王某等8人利用朋友圈销售“三无”减肥胶囊案
简要案情
王某等8人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推广销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三无”产品减肥胶囊。检察院提起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法院经审理查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王某等8人在朋友圈销售掺有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减肥胶囊,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遂判决王某等8人有期徒刑10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刑期,罚金合计160万元,并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178万余元。
案件提示
网络销售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鱼龙混杂,也存在销售伪劣产品和有害食品的可能性,对此,执法、司法机关将加大打击力度,同时,广大消费者也应加强甄别,谨防受到不法侵害。
案例八
盛某以网恋之名骗取钱财案
简要案情
冯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添加盛某微信号。盛某在微信中冒充女性与冯某假装网恋,以离婚需要诉讼费、生病住院需要医疗费为由,骗取冯某钱款30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盛某通过微信与冯某“恋爱”是假,骗取冯某财物是真,实际骗得财款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遂判决:盛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件提示
电信网络诈骗形式各异,假装网恋是较易得逞的犯罪形式,网上交友,特别是网恋尤其要谨慎甄别,谨防受骗。
案例九
潘某编造、传播虚假涉疫情信息案
简要案情
潘某为恐吓群友,编造一条虚假新冠疫情流调信息,制作成视频并发至46人的QQ群。后该虚假信息被迅速传播扩散至204个微信群,涉众逾万人,造成群众恐慌。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无中生有编造、利用网络传播虚假涉疫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妨碍疫情防控犯罪,遂判决:潘某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处以有期徒刑8个月。
案件提示
网络因其便捷性、广泛性成为疫情发布的主渠道,在网上发布虚假涉疫信息极易造成群众恐慌等严重后果,严重扰乱防疫秩序,无论出于什么动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十
刘某等提供网银支付便利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
简要案情
刘某、杨某与境外的“俊哥”、江某对接后,发展其他人员提供银行卡、手机卡及支付密码等帮助转移犯罪所得906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杨某明知是境外犯罪人员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判决:刘某、杨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案件提示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频发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向犯罪人员提供“两卡”帮助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犯罪,将受到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