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简记口诀如下: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合同生效就成立 不必强求去登记,
1.地役权的概念
为使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效益,按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是当事人按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2.地役权的设立
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登记,申请地役权登记,也可不登记,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一、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生效。
当事人之间有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买卖合同不需登记,就有效,特别注意和理解:—-合同效力和物权生效是不同的概念。
举例理解如下:
如买卖二手房,签订了合同,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产权物权登记),则买卖合同有效,新买家对房屋的所有权无法成立。
二、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生效,船舶、机车、航空器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简记口诀如下:
不动抵押应登记,只有登记才设立,
抵押占有不转移,生效期是登记日
动产抵押不登记,合同生效就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