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与《民法典》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相同。民法理论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根据当然解释,机动车之间、行人之间,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仍为过错责任。电动车能够评价为机动车,电动车驾驶人因闯红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没有疑问,但行人闯红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不符合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因。
“无过错责任”,是指认定行为人的责任时不考虑其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具备过错,免除了受害人对行为人过错的举证责任,仅在被侵害人故意”的情形下才能免除行为人的责任,如环境污染责任等。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仍为过错责任;《民法典》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因此,机动车一方10%的赔偿部分为无过错责任;90%的赔偿部分仍为过错责任。
根据过错理论,“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根据侵权理由,被侵权人故意行为,侵权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典》中的过错程度不包括被侵权人的故意。需要指出的是,间接故意与轻信能够避免在理论、实践中存在认识上存在一定的“交叉”。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不采取措施,其结果必然会发生;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不采取措施,其结果可能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主要发生在通行过程中的“冲突”或者“交叉”点上,“追尾”事故除了突然“切入”外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冲突”“交叉”点,是指可以通行的地段,不包括禁止通行的地点。下列地点禁止通行:红灯亮时人行横道线为禁止通行处、道路上的黄实线地段为禁止横穿通行、交通警察指挥禁止通行的地点。除此以外,其他地段才能评价为道路中的冲突点,并考虑过错程度,但并不意味着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免责,如机动车驾驶人不采取措施为间接故意,原则上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时常发生争议,其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多数人混淆了禁止通行地段与可以通行地段的法律地位,并将所谓的过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了路段;多数人混淆了间接故意与轻信能够避免。所谓轻信能够避免,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察觉到危险已经存在,但相信自己的判断,从而发生事故;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察觉到危险存在,通行必然发生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有高度注意义务,在任何情形下不采取措施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区分道路交通事故与道路交通意外的要素在于: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能否“察觉危险”,倘若根本不能感觉到危险的存在,则属于交通意外。如行人突然横穿公路,对机动车驾驶人而言,属于交通意外;机动车突然加速、变道,或者逆向行驶,对其他人而言,则属于交通意外等。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极为短暂,“察觉危险”应当以行为人发生事故前能够观察为判断标准,由于机动车驾驶人观察视线范围有限,交通警察可以通过侦查试验等方式确定能否观察。
- 《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可能促使交通警察改变凭借“经验”确定事故认定责任的方法。《行政处罚法》定义了行政处罚的概念,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减损当事人的权益,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可能是可诉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当前车载视频极为普遍,无人驾驶技术也逐步推广,交通警察倘若还是以“经验”办案,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可能随之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