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一般纳税人购买汽车的进项税抵扣

案例分析一般纳税人购买汽车的进项税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案例分析】

某市国税局在对一家生产性企业增值税税负问题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公司食堂买了一辆皮卡汽车,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万元,增值税额1.02万元,5月份已经认证抵扣,账务处理如下:

摘要:食堂买车购菜用

借:固定资产-皮卡车 6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万元

贷:银行存款 7.02万元

经过实地核实食堂负责人,证实该汽车系专门用于食堂买菜用,属于专用于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属于不得抵扣的增值税项目,随即要求财务人员依法做进项税额转出。

摘要:进项税转出

借:固定资产-皮卡车 1.02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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