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几个地方不一样算不侵权(产品外观专利侵权处理)

 目前我国互联网经济发展迅猛,京东、天猫、淘宝、拚多多等各大网络销售平台集合海量商家入驻。经常听到从事网络销售的朋友咨询,卖的产品被别的商家投诉了,说产品侵犯了别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平台要求下架,也有的直接起诉到法院。作为专业从事销售的商家,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必须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比如这种是否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能够有自己的初步判断。

  众所周知,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按照专利法,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

  如何对是否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有个初步判断呢?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黄继保专注知识产权十余年,结合实务经验,给到以下建议:

  总的判断原则是,在与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指控侵权外观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即构成侵权;反之,则不构成侵权。下面分别解释一下。

  首先,要看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指侵权的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如果说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是用在玩具上,被指侵权的产品用在餐具上,那必然是不相同种类的产品,当然不会导致侵权。

  其次,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以授权公告中表示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为依据,与被指控侵犯专利权的产品进行比较。有人说,他的产品跟我的产品根本不一样,而且我也有外观设计专利,但他说我侵犯了他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这样说的朋友就是没有明白比对的对象。

  最后,按照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对外观设计进行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判断。整体观察,就是将外观设计专利、被指控侵权产品的外观分拆为一个个设计特征,并进行逐项分析比对;综合判断,是对设计特征中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因素从大到小进行综合考量。其中,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更具有影响,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创新设计特征比其他设计特征更具有影响。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中,需要遵循“先做减法再比对”原则,被指控侵权产品中要减去惯常设计内容、现有设计内容,还有减去产品为实现功能所必须呈现的设计等内容,剩下的才是进行比对的设计特征。我们看下边这个例子:

外观设计专利

被控侵权产品

  比如,这个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中,外观设计专利为仿三角钢琴造型,其钢琴主体外轮廓形状、琴键位置和排列方式等设计特征属于钢琴产品的惯常设计,在比对时就可以不考虑,这就是在比对之前先做了减法。其他设计特征如支撑腿的形状及表面图饰、钢琴顶盖上的形状以及图案设计的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存在明显不同,最终法院判定二者不构成侵权。

  上述判断标准只是讲了一些基础的判断规则。当前,在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情况下,被控侵权人准备不充分、仓促应诉情形下可能会处于不利地位,将会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在此情形下建议寻求专业律师帮助。我们愿意与朋友们就此问题进行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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